第54章 嚴禁有罪類推[第2頁/共3頁]

李超當即毫不客氣地駁斥道:“對方辯白人貧乏根基法律知識。對方辯白人說,我方援引《最高群眾法院關於審理擄掠、掠取刑事案件合用法律多少題目的定見》第八條規定是有罪類比推定。我方特彆提示下對方辯白人,我們不是在有罪類比推定,而是以為本案應當直接合用這條規定。”

李超完整站在法律的角度停止闡述,闡發透辟入理,將法律乾係闡述得清楚明白,將全部究竟以法律觀點構成完整闡發,環環相扣,直指被告人李仁勇有罪。

“彆的,特彆提示對方辯白人,其在辯論的過程中,也明白地將本案分紅兩個法律乾係,一個是被告人道侵了男性受害人,一個是被告人拿走了彆人的nei衣物。也就是說辯白人本身也曉得並承認本案存在兩個法律乾係。”

如此鋒利完整的辯論定見,很難辯駁,薛東一時候沉默了。

不但受害人,就連合議庭成員都專注地聽著。李超頒髮結束以後,審判長不著陳跡地悄悄點了點頭。

“從訴訟代理人的思路邏輯中,我們能夠清楚地看到訴訟代理人應用了有罪類比推定。而我國刑法明白規定製止有罪類比推定!是以,要求法庭不予支撐訴訟代理人觀點。”

一是‘戶’的範圍。‘戶’在這裡是指居處,其特性表示為供彆人家庭餬口和與外界相對斷絕兩個方麵,前者為服從特性,後者為場合特性。普通環境下,個人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該認定為‘戶’……”

“被告人方是否有新的辯論定見?”審判長催促道。

“第八條規定,男人qj女性,犯了qj罪,qj結束後,操縱被害人不能抵擋、不敢抵擋的處境,臨時起意劫取受害人財物的,應以此前所實施的qj罪與擄掠罪實施數罪併罰。訴訟代理人據此類比推定:被告人道侵了男性,被告人拿走了男性的財物,應以擄掠罪停止懲罰。”

薛東板著一張黑胖臉,死死地瞪了李超一眼,隨即大聲頒發辯論定見,“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我作為被告人的辯白人頒發以下辯論定見。被告人擄掠罪名不建立,應予無罪開釋。”

“是以,我方以為被告人擄掠既遂,且屬入戶擄掠、多次擄掠,理應從重懲罰,判正法刑!”

“訴訟代理人犯的第三個弊端就是疏忽被告人是圈內著名的gay,其有保藏nei衣物的特彆癖好,這癖幸虧gay圈中廣為人知。以是與他產生性行動的男性都應當體味、默許其收走nei衣並加以保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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