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章 嚴禁有罪類推[第1頁/共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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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訴訟代理人的思路邏輯中,我們能夠清楚地看到訴訟代理人應用了有罪類比推定。而我國刑法明白規定製止有罪類比推定!是以,要求法庭不予支撐訴訟代理人觀點。”

“對方辯白人說被告人是圈內著名的gay,是以受害人就應曉得其性取向,誌願被其性侵,誌願被其搶走衣物保藏。這是純粹的強盜邏輯。被告人是gay,並不代表受害人滿是gay,全數誌願被性侵,誌願被搶走衣物。從27名受害人的控述來看,他們美滿是被暴力傷害,傷害後被搶走nei衣物。對方辯白人不能以被告人的性取向來抗辯受害人的控告。”

“彆的,特彆提示對方辯白人,其在辯論的過程中,也明白地將本案分紅兩個法律乾係,一個是被告人道侵了男性受害人,一個是被告人拿走了彆人的nei衣物。也就是說辯白人本身也曉得並承認本案存在兩個法律乾係。”

一是‘戶’的範圍。‘戶’在這裡是指居處,其特性表示為供彆人家庭餬口和與外界相對斷絕兩個方麵,前者為服從特性,後者為場合特性。普通環境下,個人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該認定為‘戶’……”

“是以,我方要求宣判被告人無罪,當庭開釋!”

“是以,我方以為被告人擄掠既遂,且屬入戶擄掠、多次擄掠,理應從重懲罰,判正法刑!”

如此鋒利完整的辯論定見,很難辯駁,薛東一時候沉默了。

李超當即毫不客氣地駁斥道:“對方辯白人貧乏根基法律知識。對方辯白人說,我方援引《最高群眾法院關於審理擄掠、掠取刑事案件合用法律多少題目的定見》第八條規定是有罪類比推定。我方特彆提示下對方辯白人,我們不是在有罪類比推定,而是以為本案應當直接合用這條規定。”

“第八條規定,男人qj女性,犯了qj罪,qj結束後,操縱被害人不能抵擋、不敢抵擋的處境,臨時起意劫取受害人財物的,應以此前所實施的qj罪與擄掠罪實施數罪併罰。訴訟代理人據此類比推定:被告人道侵了男性,被告人拿走了男性的財物,應以擄掠罪停止懲罰。”

“被告人方是否有新的辯論定見?”審判長催促道。

“由訴訟代理人的三個弊端,我們能夠明白地指出訴訟代理人類比推理弊端,本案中被告人與男性產生性行動底子不構成犯法,而拿走nei衣物屬於與男性產生性行動的團體過程當中,不能單項分裂出來看一個詳細的行動。且被告人收走nei衣物,也是一貫的風俗,與之來往的男性都是默許,被告人本人冇有也冇需求去不法占有nei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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