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辯白人說被告人是圈內著名的gay,是以受害人就應曉得其性取向,誌願被其性侵,誌願被其搶走衣物保藏。這是純粹的強盜邏輯。被告人是gay,並不代表受害人滿是gay,全數誌願被性侵,誌願被搶走衣物。從27名受害人的控述來看,他們美滿是被暴力傷害,傷害後被搶走nei衣物。對方辯白人不能以被告人的性取向來抗辯受害人的控告。”
李超完整站在法律的角度停止闡述,闡發透辟入理,將法律乾係闡述得清楚明白,將全部究竟以法律觀點構成完整闡發,環環相扣,直指被告人李仁勇有罪。
不但受害人,就連合議庭成員都專注地聽著。李超頒髮結束以後,審判長不著陳跡地悄悄點了點頭。
受害人們聽得忿忿不平,竟然有如此無恥的人,明顯法律規定了有罪,還在胡攪蠻纏,不知涓滴改過,真是可愛!
“從訴訟代理人的思路邏輯中,我們能夠清楚地看到訴訟代理人應用了有罪類比推定。而我國刑法明白規定製止有罪類比推定!是以,要求法庭不予支撐訴訟代理人觀點。”
“起首,我要指出對方訴訟代理人三個弊端。訴訟代理人犯的第一個弊端是有罪類推。《最高群眾法院關於審理擄掠、掠取刑事案件合用法律多少題目的定見》第八條規定有個前置前提,那就是行動人先行實施了傷害、**等犯法行動。詳細到本案中,被告人和男性產生性行動,底子不是犯法行動,不滿足該條目規定的前置前提。”
“遵循對方的邏輯,殺人犯殺了人,因為凶手是大家皆知的殺人犯,死者就應當是誌願被殺人犯所殺,殺人犯不該為此接管懲辦。由此可見,對方辯白人的邏輯是多麼的好笑!”
“是以,我方以為被告人擄掠既遂,且屬入戶擄掠、多次擄掠,理應從重懲罰,判正法刑!”
“詳細到本案中,被告人在旅店中與受害人王旭東產生性行動,然後拿走保藏nei衣物,事情產生在旅店當中,遵循法律規定,底子不屬於入戶擄掠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