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5章 是否法定權利[第3頁/共3頁]

寧偉成輕鬆一笑,這案子簡樸,即便李超說破了天,估計也動不了劉強分毫,因為祭奠權底子就不是法定權力,兩邊爭議的內容底子不受法院統領。

1997年8月,被告聶海華、李曉蓮之女聶雲與被告劉強登記結婚。

輪到被告辯論了, 寧偉成昂首挺胸,理直氣壯地答道:“尊敬的審判員,我作為被告劉強的代理人,特口頭辯論以下。

2、火化證,證明聶雲於201X年元月4日火化,被告劉強作為其丈夫,骨灰由殯儀館事情職員送到劉強手中,劉強對骨灰具有措置的權力。”

寧偉成拿到證據質料停止翻看,然後大聲頒髮質證定見:“對證據1和2,實在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冇有貳言。

二是我方的行動不具有違法性。我方當事人的老婆病亡,作為丈夫被告劉強保管其骨灰公道合法。

我方底子冇有侵犯二被告的祭奠權,二被告能夠隨時燒紙燒香祭奠本身的女兒,並不需求我方的共同。

綜上所述,被告的行動嚴峻侵犯了二被告的祭奠權,給二被告形成了精力創傷。為了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告狀訟。

從女兒火化至今已經有三年零三個月了,因為被告劉強的不共同以及倔強的回絕,二被告至今不知女兒的去處,也冇有祭奠到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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