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9章 各自舉證[第2頁/共4頁]

執勤法警將林善若提交的證據拿給李昏君檢察,李昏君坐正了身子,一組組翻看證據後,平靜自如地頒髮質證定見:“對被告供應的第1組證據的實在性冇有貳言。但現在被告喻可兒才瞥見結婚照原件,x年10月9日第三人給喻可兒看過仳離和談書,被告和第三人戀**時並不曉得第三人已婚。”

林善若翻看證據以後,有力地頒髮質證定見,“對證據1、2實在性、合法性冇法確認,並且證明的內容恰好與被告所說相反,這二份證據充分辯明被告與第三人的來往是不法的、不品德的,兩人來往的時候,被告本人與前夫尚未仳離,被告與第三人也是伉儷乾係,被告與第三人均是在婚姻期間出軌。這類行動是不品德的不法行動,兩人均存有錯誤。”

1、10月2日-10月9日**談天記錄19頁。證明第三人化名林楓,謊稱已經仳離1年多。要求與被告見麵。

“對證據6,實在性、合法性冇法確認。關聯性有貳言,該證占有力證瞭然被告與第三人保持分歧法乾係激發的嚴峻結果之一,被告與第三人豪情呈現顛簸,第三人成心催動第三人與被告仳離,這是不品德的光榮行動。”

李昏君明顯是有備而來,提交的證據充分詳確,直接指證童逸的錯誤以及證明本身的無辜,將被告洗刷成了一朵白蓮花,半點錯誤都冇有。

“對證據7。實在性、合法性冇法確認,此證據也申明被告所采辦房屋是用轉移的471萬元付出房款,被告與第三人同謀轉移財產,侵犯被告的財產知情權與處罰權。”

3、被告與前夫的仳離和談,證明被告與第三人打仗後才辦理仳離手續。

李超對著審判長說道:“我方發問結束。”

法官說道:“被告、第三人順次停止質證。”

喻可兒瞪了童逸一眼,氣呼呼隧道:“他說要和我過新餬口,我為了此後的新餬口,就買了屋子車子。”

林善若的美眸掃視了世人一眼,揚了動手中的證據目次,帶著激烈的自傲,清了清嗓音,開端發言:“我方共提交四組證據,1、結婚證,證明被告與第三人於1996年11月2日結婚,具有合法的伉儷乾係。”

“對第4組證據的實在性冇有貳言,但該談天記錄恰好證明第三人說本身是單身,第三人對被告坦白已婚的究竟停止打仗,從第三人談天說話中證明兩邊豪情逐步加深。第三人主動表示與被告仳離迎娶被告,涉案款項是第三人誌願贈與被告,為今後共同餬口做籌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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