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10章 《取用疏》[第4頁/共6頁]

感激書友“初度登岸”的月票支撐,感謝!

其如人也,士為其首,農為其身,工為其手,商為其足。倘隻餘士農,則其人不成行動,不成作為,乃與人彘何異?

至於成果,當然是觸目驚心,乃至於高務合用了“不啻十倍”來描述。接下來還冇完,高務實又持續例證宋明兩代財務支出差異之大,然後再從各項出產目標如鐵器、糧食(大抵預算的產量)、布帛、絲綢等產量來證明實際上大明的“出產力”實際上反而超越前宋。

----------

後代陳腐好名者流,不識義利,不辯公私,徒以不言利為高,乃至令人不成覺得國。殊不知聚人曰財,理財曰義,又曰義者利之和,則義固嘗倒黴也。義利之分,惟在公私之判。苟出乎義,則利皆義也;苟出乎利,則義亦利也。”

後者專司邊貿海貿,下轄五司。曰邊市司,曰海港司,曰陸緝司,曰海緝司,曰政研保障司。

今臣有一言:無士則國不明,無農則國不穩,無工則國不強,無商則國不富。士農工商,雖有前後,獨不成偏廢,望陛下思之察之。

經臣及同僚折算,當時金一兩約值十貫錢,四千三百兩即值四萬三千貫錢;銀一兩約值一貫錢,五萬七千兩兩即值五萬七千貫錢;綢絹每匹約值一貫半錢,一百五十一萬匹即值二百二十六萬五千貫錢;米穀一石約值一貫錢,二千四百四十五萬石即值二千二百四十五萬貫錢(注:此處折算標準拜見程民生《宋朝物價研討》),合計約兩千六百八十萬貫。再加上加上按緡錢征收之稅支出四千八百四十八萬貫,總數約為七千五百萬貫。

奏疏寫到這裡,高務實該鋪墊的東西已經鋪墊完成,接下來就要開端“上乾貨”了。

是以隻能申明一件事:這打算必是早已有之!

高拱提出的以公利辯私利,確切是一種高見。此中“聚人曰財,理財曰義”是批駁宋儒“以名為利”的觀點。

接下來,高務實奏疏中持續寫道:“蓋謂有國度者,不當私其利於已,而以利為利;隻當公其利於人,而以義為利也。蓋以利為利,則失卻民氣而國度不成保,亦何嘗利也;以義為利,則得之民氣而又有土有財,其利為無窮矣。是則義利之辯如此,為人君者,可不深省於斯?”

Tip:拒接垃圾,隻做精品。每一本書都經過挑選和稽覈。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