詔獄:作為實體監獄(即關押、囚禁犯人的場合)的“詔獄”也是存在的。兩漢之際,赤眉軍立劉盆子為帝,時任更始政權的盆子兄長劉恭自發得罪過深重,故“自係詔獄”(《後漢書,劉玄傳》)。明顯,“詔獄”也可指關押、囚禁犯人的場合,不然,我們就冇法解釋清楚此段話語。靈帝時,曾調派侍禦史“行詔獄亭部,理冤枉,原輕係,休囚徒”(《後漢書,孝靈帝紀》),“詔獄”與保護處所治安、鞠係罪犯為首要職責的“亭部”並稱,其具有囚禁犯人處所的意義自是不容否定。漢朝中心、處所的很多監獄,多因為臨時收押、詢問欽定案犯,性子才產生竄改而成為“詔獄”,“魏郡詔獄”、“钜鹿詔獄”等便是如此。
優貢,每三年各省學政三年任期滿時,就本省生員擇優報送國子監的,稱為優貢。每省不過數名,亦無任命條例。同治中規定,優貢經廷試後可按知縣、教職彆離職用。
 “詔獄”鼓起的啟事,兩漢文籍缺載。不過,《宋史,刑法誌》中的記錄,對我們熟諳題目或不無裨益:“本以糾大奸匿,故其事不常見。”期間相隔長遠,宋元期間的鑒定是否合用於兩漢呢?筆者偏向於附和。實際上,漢朝就有近似意義的話語呈現。東漢順帝時,大司農李固就當時推舉人才中呈現的弊端上書奏言。順帝采取其建議,“因而下詔諸州劾奏守令以下,政有乖枉,遇人無惠者,免所居官;其奸穢重罪,收付詔獄”(《後漢書李固傳》)。從詔旨內容中能夠看出:“詔獄” 用以糾察為非作歹的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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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貢,凡遇皇室或國度慶典如天子即位,據府、州、縣學歲貢常例,除歲貢外,加選一次作為恩貢。清特許“先賢”後嗣入監者,亦稱恩貢,比如,朝廷每年都會給孔氏後嗣必然的貢生名額,以示尊孔崇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