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賜與除上述兩種以外的犯有原罪的民營企業以贖罪的機遇,以攙扶這些兢兢業業做實業的民營企業家,淺顯公眾應當是能夠接管的。淺顯公眾不會妒忌財產,隻痛恨那些不義之財,也即某些依托權力或攀附權力,從而靠權力尋租或借用權力停止*裸的打劫所獲得的好處。民營企業家為了獲得儲存權,也不得不借用權力,但他們首要還是靠企業家精力締造財產的;而特權企業家卻以權力為企奇蹟的根本,並且依托權力肆無顧忌地打劫國有資產和公眾資產。因此,這些特權企業家的行動較著地有悖公理與理性,他們的行動既是分歧法的、也是分歧法的,也即國人凡是所說的傷天害理,因此公眾對其反應激烈。”
第0588章 原罪[第3頁/共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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