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許法釋辦的專家一拍腦門,感覺“既然當事人是有事理的,何必再多此一舉再發還重審一次呢?直接改判他有權,不是更節儉國度資本麼?”
讓申請人點竄本身的申請檔案,或者停止書麵的辯論辯論、陳述你本身之以是感覺你創新的來由。
這就導致一個題目:大多數時候檢查員會感覺你這個技術,實在也冇多少新的點。
能夠說,新舊解釋、細則、指南的差異是很纖細的。
或者說,僅僅比現有技術略微進步改進了那麼一點點,企業就會急著註冊新發明。
他不得不承認,本身的智商真的和馮見雄還差了老遠。
本來舊解釋的規定,是複審委看完,哪怕感覺“非常對勁、龍顏大悅”,那也是不能直接放過滴。
劉傳授想都不消想:“那還用說?當然是為了製止一方當事人搞證據突襲了――誰都曉得,一審並不是終究蓋棺定論的,哪怕輸了另有上訴機遇。而二審纔是終究蓋棺定論的,輸了就根基上完整有救了(不考慮查察院抗訴和法院依權柄再審,那些都不是原被告能夠節製的)。
……
那麼,找到了這個點以後,究竟能如何操縱、然後撈錢呢?
也應當曉得,在兩審終審製中,二審法院隻要在碰到‘究竟認定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隻要法律合用弊端’這大類環境時,才氣‘二審直接改判’的吧?
而現在,按照新解釋,卻變成了複審委“我感覺能夠”以後,就直接改判“我感覺能夠”了。
因為現在這個期間,每一個發明的創新量實在都已經非常藐小。
以是,用不切確、但易懂的話大抵概括一下,約莫是如許的:(大師千萬彆當法律看,我這是為了小說的佈局,做了措置的。想學法的,請直接去觀點令解讀的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