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7章 殺夫案(19)[第2頁/共3頁]

證人:“法醫的推斷是,被害人躺在地上,被告人騎在他腰上,手持凶器往貳心臟部位垂直刺入。”

寧稚將話筒拉到身前:“尊敬的合議庭,針對孩子在案發後冇有做驗傷一事,我方有證人證明孩子在案發當天的確受了傷,而孩子在案發後冇有表示出不舒暢,實在是因為孩子有嚴峻的感受統合平衡,對疼痛並不是那麼敏感。”

按照證據清冊第一號證據所示:案發當天,案發明場冇有任何打鬥、掙紮的陳跡;第二號證據所示:案發以後,法醫為被告人停止驗傷,為被害人停止驗屍,均未發明二人身上存在任何傷口。

“我想叨教證人,被害人體內有冇有檢測出任何安眠、平靜成分?”

公訴人:“請合議庭查閱證據清冊第三號證據:屍檢陳述及鑒定定見。

審判長低頭翻閱證據清冊,翻了半晌,昂首看向公訴人席:“公訴人,孩子的驗傷陳述在第幾號證據?”

公訴人:“回審判長,因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孩子得了重度自閉症,冇法配合法醫驗傷,故而並無全麵的驗傷陳述,但當時法醫肉眼察看過孩子,孩子冇有表示出哭鬨或不舒暢,以是法醫推斷孩子冇有遭到傷害。”

第一場庭審。

因為丈夫耐久家暴、出軌,以是她對丈夫挾恨在心,有朝一日舉刀殛斃了對方。

審判長:“上麵開端停止舉證質證。公訴人先開端。”

審判長和兩位審判員小聲互換定見半晌,敲響法槌,宣佈道:

寧稚:“案發時候是下午四點多鐘,既不是晝寢時候,也不是早晨睡覺的時候,且被害人體內冇有平靜安眠成分,以是我能夠以為被害人當時是復甦的嗎?”

如果秦文珍就此承認,那麼就坐實了行刺罪。

秦文珍:“那天……那天王江成踢了孩子,他冇動我,但他踢了孩子!我就是看他動了孩子我才落空明智的!”

寧稚也冇空多問,兩個案子接連開庭,她忙得像狗。

公訴人隨即申請傳喚法醫出庭作證,證明隻要被害人躺著,纔有能夠呈現如許的傷口。

蕭讓派人找過王江成的父母,但詳細過程,他對寧稚三緘其口。

證人點頭:“冇有。”

寧稚質詢證人。

審判長沉眸看向公訴人,神采丟臉地斥責道:“既然證人的供詞裡提到被害人在案發時毆打了她與被告人的孩子,你們就應當對孩子停止司法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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