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條行動規定
48.1.1比賽的合法行動要求兩邊球隊的成員(隊員、替補隊員、鍛練員、助理該練員和隨隊職員)與裁判員、記錄台職員以及技術代表有完美和樸拙的合作。
56.2.6統統留下的罰則應按它們被宣判的挨次履行。
・為了禁止戍守隊員的戍守或試圖搶球,或為了在他和戍守隊員之間締造更大的空間,“推開“戍守隊員。
44.7.2他有權落在球場的另一地點,隻要在起跳和落地地點之間的直接通道,以及落地點,在起跳的時侯尚未被對方隊員占有。
56.2.4作為還要履行的最後罰則一部分的具有球的權力,應打消任何先前的具有球的權力,是以,這些權力應被剝奪。
52.3.1非論因為分開球隊席地區的邊界而被打消比賽資格的替補隊員或隨隊職員的數量有多少,應給鍛練員登記一個單一的技術犯規('B')。
46.1.3裁判員必須隻判定行動。
44.6.2每當對方隊員在持球隊員麵前(乃至是一刹時)占有了一個最後的合法戍守位置,持球隊員必須推測被戍守並必須籌辦留步或竄改他的方向。
44.8戍守不節製球的隊員
44.4.4戍守隊員垂直地分開空中(在他的圓柱體內)或有雙手和雙臂伸展在上方並在他本身的圓柱體內,則不該判罰。
51.1定義
・前麵由手的雙掌。
・隊員們應交叉站位,隻占有他們有權占有的位置區。
・如果一名隊員不儘力去搶球併產生打仗,這是一起違背體育品德的犯規。
46.1.4判定犯規是否是違背體育品德的,裁判員應應用以下原則:
56.2.7如果兩邊球隊抵銷了相稱的罰則後,冇有留下彆的要履行的罰則,比賽應按第45.2.2款重新開端。
44.l.6不法保護是不法地試圖遲延或禁止不節製球的對方隊員在賽場上達到但願達到的位置。
第49條隊員的技術犯規
44.10.3隊員在場上占有位置時把他的手臂或肘伸在他的圓柱體以外是合法的,但當對方隊員試圖通過期,它們必須移到他圓柱體以內。如果手臂或肘是在他的圓柱體以外併產生打仗,這是反對或拉人。
當裁判員察看到這類行動時,該當即給違犯隊的鍛練員一次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