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比賽節製和比賽流利之間保持均衡的分歧性;對於參與者們正想做甚麼以及宣判甚麼對比賽是精確的,要有一種“感受“。
・前麵由手的雙掌。
57.7.2統統的隊員應在罰球線的耽誤部分和3分投籃線以後。
・戍守隊員必須以麵對持球隊員並雙腳著地來建立一個最後的合法戍守位置。
44.9.2合法的保護是當正在保護敵手的隊員:
45.2.2比賽應按以下所述重新開端:
57.5.2.7在球分開罰球隊員的手之前,一旦球已成為活球時,從他們所建立的位置中挪動。
57.5在位置區的隊員
44.1.1侵人犯規是隊員犯規,含有與對方隊員不法的打仗,不管球是活球或是死球。隊員不得通過伸展他的手、臂、肘、肩、髖、腿、膝或腳,以及不得將其身材曲折成'“變態的“姿式(超出他的圓柱體)來拉、反對、推、拉、絆、禁止對方隊員行進;也不得放縱任何粗暴或狠惡的行動。
・冇有規矩地與裁判員、技術代表、記錄台職員或對方隊員談判或觸及他們。(法則點竄:原“鍛練員“現點竄成“裁判員“)
45.1定義
49.2.1應給該隊員登記一次技術犯規。
52.1定義
44.9.1當一名隊員試圖耽擱或禁止不節製球的對方隊員達到但願達到的場上位置時,產生保護。
44.11用手和/或手臂打仗對方隊員
44.1.4背後不法戍守是戍守隊員從對方隊員的背後與其產生的身材打仗。僅戍守隊員正試圖去搶球的究竟,不證明從背後與對方隊員產生打仗是合法的。
・產生了打仗時,對挪動中的敵手冇有考慮時候和間隔的身分。
・應用“無益/有利“觀點中的分歧性;裁判員不該詭計靠不需求地打斷比賽的流利來懲罰附帶的身材打仗,何況如許的打仗冇有給有任務的隊員好處。也未置他的對方隊員於倒黴。
55.2.1當某隊處於全隊犯規懲罰狀況時,統統隨後產生的對未做投籃行動的隊員的侵人犯規應被判2次罰球,而不是判給擲球入界的球權。
・他的雙腳著地。
・兩側由雙臂和雙腿的外側。
・犯規的球隊處於全隊犯規懲罰狀況時,則應應用第55條(全隊犯規: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