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2法度
第17條比賽時候、比分相稱和決勝期
28.2.1替補隊員有官僚求替代。他應親身到記錄員處清楚地要求替代,並用手做出恰當的通例手勢。他應坐在替補席(長凳/椅子)上直到替代機遇開端。
34.1.3以下環境不是運球:
・履行擲球入界的隊員是在裁判員指定的精確地點。
26.2.2履行擲球入界的隊員可橫向挪動和/或後移和/或可將球傳給站在端線上或端線後的同隊隊員,但是,當界外第一名隊員可措置球時,5秒鐘計算開端。
33.2規定
41.2.2當呈現以下環境時,在投籃中就產生了對球滋擾:
第33條隊員出界和球出界33.1定義
27.4限定
21.3法度
在跑動的合法步數和投籃行動之間冇有聯絡。
38.1.3某隊的前場包含對方的球籃、籃板的界內部分以及由對方球籃前麵的端線、兩條邊線和距對方球籃比來的中線邊沿所限定的球場部分。
・在多次罰球之間宣判了犯規。這類環境下,多次罰球應完成,鄙人一個犯規罰則履行前獲得替代。
27.2.5除了對方隊員投籃得分並且冇有宣判犯規後準予的停息外,應給起首提出停息的鍛練員的隊登記停息。
26.1.4裁判員能夠將球拋或反彈給履行擲球入界的隊員,隻要:
・在第4節或任一決勝期的最後2分鐘內某隊已要求了替代,對方隊投籃得分時。一次替代機遇結束,當:
19.2球成死球,當:
25.2.1球進入球籃,對投籃的隊按以下計得分:
41.3罰則
27.2.2一次停息機遇開端,當:
・雙腳同時落地,則任一腳都可以是中樞腳。一腳抬起的刹時,則另一腳成為中樞腳。
・當球在3分投籃地區脫手時得3分。
第30條比賽因棄權告負
26.3在違犯或任何彆的比賽的中斷後:
・他試圖分開限定區。
40.1.2球被以為已回到他的後場,當節製球隊的隊員是:
41.3.2如果戍守方產生違例,應判給打擊的隊:
它分歧用於每當罰球後還具有在邊線中點處擲球入界球權的擲球入界。
40.2規定
・比賽計時鐘信號響以結束每節或決勝期的比賽時候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