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某隊打擊的球籃是對方的球籃,由某隊戍守的球籃是本方的球籃。
FIBA2000法則
6.1裁判員有權對非論產生在邊界內或邊界外包含記錄台、球隊席以及緊靠線後的地區所產生的對法則的違犯作出宣判。
・記錄板(圈11)還應指明:--每位隊員的號碼,有隊員的姓更好。
・籃網應是紅色的細繩吊掛在籃圈上,並建形成當球穿過球籃時有長久的逗留。網長不短於40厘米,不善於45厘米。
3.3.3充氣後使球從約莫l.80米的高度(從球的底部量起)落到球場的空中上,反彈起來的高度在1.20米至1.40米之間(從球的頂部量起)。
3.4.7全隊犯規標記
罰球時供隊員們利用的沿罰球區兩側的位置區,應按圖2中的所示標出。
12.1.3在比賽時候內,每一名球員不是一名隊員就是一名替補隊員。
6.3如果在早於預定的比賽開端前20分鐘或在比賽時候結束和查對及在記錄表上具名之間產生了運動員、鍛練員、助理鍛練員或隨隊職員的違背體育品德的行動,主裁判員必須在具名之前在記錄表的背麵記錄該事件,技術代表或主裁判員必須向比賽的構造者提交詳細的陳述。
11.1一旦隊員在場上獲得節製活球就啟動或再啟動。(法則點竄:原“控球活球“現點竄成“節製活球“)
第13條隊員和替補隊員
5.4在中圈履行跳球開端每一節和決勝期的比賽。
・籃板後的任何籃板支撐應在其下大要賜與包紮,從板麵起包紮間隔為1.20米。包紮物的最小厚度應為5厘米,並且密度應和在籃板上包紮物的不異,
13.2.2當裁判員號召替補隊員出場時他即成為隊員。當裁判員號召那名隊員的替代者出場時,那名隊員即成為替補隊員。
・一個3分中籃,但是僅累加了2分。
11.3一旦對方在場上獲得節製活球就複位到24秒鐘並再啟動。
・統統的計時鐘都應同步且始終顯現比賽殘剩時候的總數。
能夠在限定區內裡著色,但必須與中圈內的色彩不異。
7.2.3宣判每一起犯規或跳球後,裁判員應在球場上互換位置。
10.2當呈現以下環境時應開端啟動比賽計時鐘:
16.2起碼在預定的比賽開端前20分鐘,每位鍛練員或他的代表應將該場比賽中合格參賽的球隊成員的姓名和呼應的號碼,以及球隊的隊長、鍛練員和助理鍛練員的名單交給記錄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