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何刺陳。”
與程昱並立殿外高台。目視張闓倉惶南下,曹孟德忽問:“袁公路當如何?”
“所為何來。”
“取傳國璽。”
“多謝!”張闓取傳國玉璽,稱謝拜退。殿外已備好乾糧馬匹。這便心神大定。不由分辯,翻身上馬,奔馳而去。
三罪以外,另有“出界罪”。
張闓不敢違逆。開匣一觀,頓時大驚:“將軍何意?”
臨死前,命保護緝捕刺客,休要放走一人。
“不殺。”曹操言道:“君且速回。”
如此,當可除徐州四相,暗通呂布之禍。
曹氏父子,欲大興“阿黨法”:諸侯王有罪,傅、相不舉奏,則犯阿黨之法。輕者免官,重至棄市。
正如“推恩令”、“左官律”、“附益法”、“阿黨法”、“出界罪”等。
曹操言道:“完璧歸趙。”
曹操亦有感而發:“董賊受誅,群雄並起。跨州連郡如陶謙、劉岱、劉表、劉焉、袁紹、袁術、呂布者,皆嘗雄視一時。江東二袁,假其世資,以撼天下。紹舉二州之眾,虎視荊徐;術據壽春,以擾江淮。皆為民賊也。某必除之。”
“恰是。”張闓聞聲作答。
得曹操眼神表示。程昱遂將傳國玉璽,奉至劈麵。稍後,又命報酬其鬆綁。
“將陳王寵與淮泗諸王,來往手劄,悉呈甄都。”曹孟德已有定計:“命侍禦史,上疏劾奏。淮泗諸王,陰締盟約,有違‘左官附益阿黨之法’。”
所謂“左官附益阿黨之法”,乃是“左官律”、“附益法”、“阿黨法”等,一係列限定諸侯王權之律令總稱。
其一。“仕於諸侯為左官”。注曰:“人道右上,今舍天子而仕諸侯,故謂之左官也。”今漢以“右”為尊,以“左”為卑。退隱朝廷,稱右官,仕任諸侯,為左官。
“何人教唆。”
前漢時,擺佈尊卑,涇渭清楚。退隱諸侯,受諸多限定。比方,不能居於都城,不能擢為朝官,諸侯犯法,需連坐論罪等。且不經中心派任,而私仕於諸侯,即為“左官罪”。《漢書·嚴助傳》,記有外與諸侯私交,而被棄市之案例。
其二。《漢書·諸侯王表》曰:“設附益之法。”注曰:“封諸侯過限曰‘附益’。或謂阿媚貴爵,有重法也。”
循二黨常例。王黨去官,必由曹黨補全。
猜想,淮泗諸相,遂為王太師門徒。且自到差,治國安民,很有政績。雖不至棄市。然阿黨去官,在所不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