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組證據是被告鄒美蓮的事情證明、人為證明、租房條約以及房東、居委會出具的居住證明,證明被告三年來一向在深鵬事情居住餬口,其應遵循深鵬城鎮住民標準計算喪失。”
“第五組證據是灌音一帶,被告鄒美蓮用手機錄的其和鄧誌輝就傷洞題目停止的扳談,灌音中鄧誌輝表示出對孔洞的敏感,性yu大減,證明被告鄧誌輝確因留下的孔洞,降落了性福指數,影響了伉儷性餬口調和。”
“三是被告鄒美蓮的各項訴請太高。被告鄒美蓮的戶籍是湘南省鄉村住民,且深鵬並不是其常常居住地,是以不能按深鵬城鎮住民標準計算喪失,而應遵循湘南省鄉村住民標準計算喪失。”
張梁翰不愧是成名多年的大狀師,條分縷析,一一辯駁李超的觀點。
“對第四組證據,傷殘鑒定是被告地契方麵拜托的,不具有合法性。其傷殘品級構不成九級傷殘,我方要求申請重新鑒定。”
“綜上要求法院依法覈定被告鄒美蓮的各項喪失,並遵循四六開分彆任務,我方隻答允擔40%的任務。彆的,要求法院依法采納被告鄧誌輝的訴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