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白人張梁翰當即理正氣壯地答道:“對第七組證據,我方不予承認,刑訊逼供時不在審判室冇法監控,驗傷陳述也是子虛的,我方稍後會供應相乾證據證明刑訊逼供存在。”
黃藝鋒痛苦嚎叫著道:“朱隊長威脅我,如果胡說話,還要捱打,會往死裡打我。當時還在公安局的窺伺下,我哪敢奉告你們本相。明天到了法*庭,我纔敢說實話啊。尊敬的法官,你可要為我做主!”
“我方要側重指出,教員出於關愛門生,攙扶酒醉的門生公道合法,是以臆斷教員有不軌行動,這是荒誕的推理。彭*宇案一出,舉國高低不敢扶跌倒的老太太。如果以我當事人扶過酒醉的門生就斷言其有犯法行動,那麼天下高低都不敢扶酒醉的人。”
“對第六組證據,我方不予承認,要求予以解除。被告人的有罪供詞,是窺伺構造刑訊逼供所得。按照《中原國刑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采取刑訊逼供等不法體例彙集的犯法懷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取暴力、威脅等不法體例彙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該當予以解除。為此,被告人的供詞給作為不法證據予以解除。”
李超猜到辯白人的企圖是用不法證據解除原則,來做無罪辯白。曉得辯白人的籌算,李超仍然不懼,因為他信賴本身,信賴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