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火化證,證明聶雲於201X年元月4日火化,被告劉強作為其丈夫,骨灰由殯儀館事情職員送到劉強手中,劉強對骨灰具有措置的權力。”
我方要求法院判令:1、被告劉強在半個月內安葬二被告女兒聶雲的骨灰;2、被告劉強應賠付二被告精力侵害安撫金20000元;3、本案訴訟用度由被告承擔。”
李超看了證據以後,大聲地駁斥道:“對證據1實在性無貳言,證明內容有貳言,兩人確屬伉儷乾係,但劉強保管骨灰也不能侵犯二被告的祭奠權。
二被告作為嶽父母,勸過劉強要珍惜家庭,要對家庭賣力人。
這個案件,劉強這方必勝!寧偉成公開握緊了拳頭。R1152
“上麵兩邊當事人就本案爭議核心和各自的主張停止舉證和質證。起首由由被告方舉證。”
對證據3,聶雲確切於201X年元月4日病逝火花,骨灰也確切由劉強保管。但劉強作為聶雲的丈夫,保管其骨灰合適法律規定,劉強有權對聶雲的骨灰停止措置。
綜上所述,被告的行動嚴峻侵犯了二被告的祭奠權,給二被告形成了精力創傷。為了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告狀訟。
寧偉成在李超陳述的時候,邊聽邊思考辯駁的觀點。李超說完,寧偉已經是一臉自傲、成竹在胸。
二是我方的行動不具有違法性。我方當事人的老婆病亡,作為丈夫被告劉強保管其骨灰公道合法。
李超的話說出了白叟們的心聲,聶海華和李曉蓮都是含著淚水重重地點點頭。
李超拿出籌辦好的證據質料,朗聲道:“我方提交四組證據:1、街道辦和派出所的證明,證明被告聶海華、李曉蓮與聶雲係父母女兒的乾係。
並且祭奠權也不是法定權力,隻是一個民風風俗商定的觀點,即便侵犯,也構不成違法。”
而聶海華聽到手都節製不住地顫抖,他的老伴連淚水都流了下來。女兒已顛季世三年多,他們都不曉得女兒在那裡。
2、婚姻登記記錄,證明聶雲與被告劉強生前係伉儷乾係。
1997年8月,被告聶海華、李曉蓮之女聶雲與被告劉強登記結婚。
寧偉成拿到證據質料停止翻看,然後大聲頒髮質證定見:“對證據1和2,實在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冇有貳言。
3、火化記錄,證明聶雲於201X年元月4日因病歸天後火化,以及證明被告劉強保管了聶雲的骨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