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月2日-10月9日**談天記錄19頁。證明第三人化名林楓,謊稱已經仳離1年多。要求與被告見麵。
李超淡淡地看了李昏君一眼,接著問道:“1月20日,你本來籌辦與第三人去夏門,為何冇有去成夏門,你就倉促過戶車子呢?你到底甚麼啟事挑選1月20日去過戶車子?”
5、商品房買賣條約、首付款手續及銀行按揭還款明細,證明房屋的購房人及首付款付出報酬被告,x年3月―本年1月,共11個月,被告已了償銀行按揭款557896元。
李昏君悄悄使了個眼色,喻可兒當即蠻不講理地答道:“那天我恰好有空,彆人追債又緊,以是我就去過戶,這要你管啊?”
“對證據6,實在性、合法性冇法確認。關聯性有貳言,該證占有力證瞭然被告與第三人保持分歧法乾係激發的嚴峻結果之一,被告與第三人豪情呈現顛簸,第三人成心催動第三人與被告仳離,這是不品德的光榮行動。”
李超接著發問,“x年10月9日,你和第三人去旅店開房產生乾係,當時你是否仳離了?”
“對證據3,實在性、合法性無貳言,證明內容恰好申明婚內出軌帶來的惡果,被告與前夫仳離。恰是因為被告與第三人分歧法來往,以是自行拆散了家庭,對被告與第三人的這類乾係,應當予以怒斥。對此分歧法乾係帶來的財產侵害,應當庇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對第2組證據,實在性無貳言,但關聯性有貳言。並不能證明該股票出讓款就是被告與第三人的伉儷共同財產。”
2、10月10日**談天記錄,第20頁。第三人表示沉淪被告,叫被告前去仳離。
法官說道:“被告、第三人順次停止質證。”
童逸答道:“當時被告逼我和被告仳離,奉告我轉移財產。免得仳離時被告分我的財產。我就聽信她的話,就股票兜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