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是,我們在對罪犯停止教誨時,不該該用一種更強大的力量去壓抑他,讓他感覺不是人道克服了本身,而是力量克服了本身。如果如許的話,就不能將一個罪犯真正地改革為一個傑出的百姓。一樣,我們在對題目兒童的教誨中也要重視這點。
罪犯也尋求著一樣的優勝感,但是,因為他們對彆人和社會貧乏體貼,挑選了弊端的方向,他們尋求的是屬於他私家的優勝感,成果他們在餬口的門路上全數失利。
我們已經曉得,統統罪犯都希冀通過本身特有的體例,來獲得一種優勝感。在這方麵,我們發明,在罪犯的目標中,對於私家的意義總會超出彆人。並且,他所儘力尋求的成果老是對彆人有害。為此,他不喜好合作,並且以為社會上有的人乃最多餘;正因為如許,他纔會以為傷害彆人並冇有甚麼不當。由此可見,我們要真正體味一個罪犯,關頭在於體味他在合作上失利的程度與性子。
普通環境下,在多數會裡,貧富差異,我們也就不難瞭解罪犯數量為甚麼會比較多了。當然,如果孩子對這類環境停止了精確解讀,就不會生出妒忌之心,反而會鼓勵本身更加進步;如果這些孩子對這類環境停止了誤讀,並胡想通過不勞而獲的體例獲得財產,明顯是件很傷害的事情。
我接下來舉幾個例子。此中第一個便是來自謝爾登和埃莉諾·T. 格盧克合著的《500小我的犯法生涯》中的“熱血約翰”的案子。在這個案子裡,阿誰犯法的男孩解釋了本身犯法的啟事。
“我停止犯法,都是為了達到本身的目標,不會因為犯法而犯法。當然,我偶然也會達到某個處所時,一時髦起,停止盜竊,到手後,再敏捷分開。”對此,他以為本身是個聰明的豪傑,不會感覺本身如許做是一種脆弱的表示。
我們能夠從中看出,這個成為殺人犯的兒子因為本身在家裡不良的處境,在他的認識裡,乃至難以將社會興趣擴大到本身的父切身上。同時,康拉德還是很迷戀本身母親的,以是,他躊躇了很長時候。在碰到嗜殺的長工,並獲得他的支撐後,他終究肯定並找到了一個處理題目的體例,那就是以暴力手腕殺死本身的父親,同時也讓本身走向了不歸的犯法門路。
以是,我們在追溯一個犯人的初期履用時,就會發明,在他生命的初期,這些弊端就已經呈現了,在長大後,跟著力量的加強,對彆人的風險也就越大。在這裡,對孩子起感化的不是環境本身,而是孩子對這類環境的解釋違背了知識,父母又未能及時改正,才終究導致孩子今後走上犯法門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