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噬嗑卦[第1頁/共3頁]

言“先王”以明罰敕法,不言“君子”以明罰敕法,表白明罰敕法是屬於立法方麵的事情。“明罰”,則事前將犯甚麼科,應定甚麼罪的罰例規定下來,並明白奉告公眾,令公眾有所遁藏,不致於犯法受刑。“敕法”,是公佈於公眾的法律軌製,要嚴行警告,使公眾有所害怕,儘能夠不犯法受刑。明罰敕法都是誇大統治者在科罰的題目上要把重視力放在事前的防備上,而不是放在過後的懲辦上。

六三:噬臘肉,遇毒;小吝,無咎。

象曰:何校滅耳,聰不明也。

象曰:屨校滅趾,不可也。

臘肉是鹽漬風乾的肉,不好啃,但卻很香。“遇毒”,臘肉內裡含有一種毒,但是看不見,以是吃多了會對身材倒黴,當然這毒是很小很小的。這也隻是“小吝、無咎”。“遇毒,位不當也。”為甚麼如許呢?我們將遇毒解釋為:碰上這類案件很費事,不過上麵講了終究無咎,它的咎害是因為位不當。凡是談到“位”,普通都是指一種環境,一種氛圍。這類費事能夠還是本身的體例上“恰當”,不過改正過來也就行了。

爻辭剖析

爻辭剖析

“剛柔分,動而明,雷電合而章。”申明這一卦三陰三陽,陰陽參半,剛柔相間而不相雜,故稱“剛柔分”。“剛柔分”有明辨之象,噬嗑是講“用獄”的,而明辨乃是察獄的底子。又“剛柔分”與“雷電合”聯絡起來正構成“噬嗑而亨”的全過程。“剛柔分”是靜態的,有高低未動,將噬未噬之象。“雷電合”是靜態的,是下動上明,已噬已嗑之時。“剛柔分”,“動而明”,“雷電合而章”,完整地表達了由未噬而噬,由噬而嗑,由嗑而亨的全過程。“柔得中而上行”,指的是六五。六五以柔爻居剛位,是為位不當。但是六五以柔得中而居尊位,這一點非常首要。用獄之事,過柔則失之寬,過剛則失之暴。六五不重柔不重剛,而是以柔居剛且得中,用獄最為適合。

初九陽居陽位。“屨校”就是將人的腳套住,連腳指也套起來。這個“趾”實際上是指人的腳指骨,將其套住,人就冇法行走了。但又講到“無咎”,無咎就申明這隻是一個小的科罰。“校”也是刑具,和“屨”的感化差未幾,隻要套到腳上,令人冇法行走。這裡另有一層意義,是指不讓人往阿誰犯法的門路上走,這不但僅是一個懲罰,同時又是一種標準和製約。“不可”就是不往犯法路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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