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六章 威壓[第1頁/共3頁]

“其次,謝本吾的行動,違背了公事職員事情日中午不得喝酒的規定。遵循此項規定,公事職員如果事情日中午喝酒,情節較輕的,將予以全市通報並停止誡勉說話;情節嚴峻或因喝酒影響普通實施公事職責、形成不良影響的,遵循《國度公事員法》等規定將賜與調離、責令辭職、奪職等措置。謝本吾不但事情日中午喝酒,還借酒裝瘋毆打於縣長,完整合適‘情節嚴峻’這一條,遵拍照乾規定,應賜與調離、責令辭職、奪職措置;

於和光見平時陰狠放肆、不成一世的鐘蔭,被葉鳴霸氣地怒斥了一頓後,竟然不敢回嘴,內心不由暗呼痛快,同時也更加感遭到這個年青書記確切不成小覷……

他前麵那段話說得相稱霸氣,一下子震住了幾個想要擁戴鐘蔭的常委,都麵麵相覷地相互對望一眼,不敢再插言。

許繼榮剛要遵循葉鳴的要求對事件停止通報,鐘蔭卻朝他擺擺手,表示他稍等,然後皺著眉頭說:“葉書記,為瞭如許一個題目開一次常委會,是不是有點小題大做?這是於縣長和謝本吾的事情衝突,應當在縣**內部或者由他們小我去處理,拿到常委會上來專題研討,還要構成決定,肯怕有點不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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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謝本吾打人的行動,還違背了《治安辦理懲罰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這條規定的內容是:‘毆打彆人的,或者用心傷害彆人身材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謝本吾用茶杯砸傷於縣長額頭,固然因為於縣長躲得快而冇無形成太嚴峻的傷害,但情節非常嚴峻,萬一於縣長冇躲開,結果不堪假想。以是,謝本吾完整夠得上治安拘留的標準。”

“起首,謝本吾唾罵、毆打於縣長,並不是出於公心,也不是為了事情上的分歧定見,而是為了給他的堂弟承攬工程,純粹是出於私家目標。為了達到私家目標而唾罵毆打下級,他的黨性在那裡?他的原則在那裡?他的法紀看法在那裡?如果每個黨員帶領乾部都像他那樣,為了本身的私利就去威脅、唾罵乃至毆打下級,這還成個甚麼體統?

因而,他把目光投向劉本田,用帶一點威壓的語氣說:“劉本田同道,你是紀委書記,謝本吾明天的行動有冇有違背相乾的規律和端方,你最有發言權,如何一向不吭聲?你如果分歧意我的定見,也能夠開誠佈公地說出來,隻要來由充沛、令人佩服,我必然尊敬並采取你的定見,毫不搞‘一言堂’。如果你冇有彆的定見,也應當要表個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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