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六章:苦難[第4頁/共4頁]

1896年台灣日本總督府公佈了“關於實施台灣之法律”,因為檔案編號為第63號法律,以是稱為“六三法”。“六三法”統共6條,成為日本統治台灣的根基法。此法肯定了台灣的特彆化,以法律情勢建立了總督的獨裁權力,首要內容是彈壓台灣抗日軍隊和壓抑台灣群眾的根基權力。

這是遊馬軍曹第一次從他的口中說出“小林”這個名字,因為內心的極度不甘心和不風俗,“小”和“林”這兩個字被他很生硬的分開了,能如許做,已經是遊馬軍曹在滅亡威脅麵前能做出的最大讓步。

1897年,日本第三任總督乃木希典,製定了“三段戒備法”。此法規定:山澤地帶的治安由軍隊及憲兵賣力;村莊的治安,由差人擔負;山澤和村莊之間,則由憲兵和差人共同防備。這是一部由軍隊、憲兵、差人合作彈壓、統治台灣群眾的殖民法。對於不滿或勇於抵擋者,殖民者則依托“強盜科罰令”和“保甲條例”,違背者處以重罰。

日本一向都將台灣看作質料來源地,隻曉得討取,卻向來冇有賜與。日本對台灣的經濟政策是“產業日本,農業台灣”,讓台灣來支撐日本產業,完整為日本辦事,此政策讓台灣完整作為日本本國經濟和對外戰役的農業基地,幾近冇有產業設施。

完成了這統統以後,日本殖民當局繼而又拋出了的所謂的“以臺製台、以台治台”的辦理政策。

皇民化詳細表現在教誨、宗教、說話筆墨、思惟、平常餬口等各個方麵,是全方位的奴化體係。

日本在台灣實施的美滿是一種暴力統治!他們用多量的軍警彈壓台灣百姓;在經濟上對台灣出產大米、蔗糖、樟腦等首要農產品實施專賣,加以猖獗的剝削;在文明上則首要推行愚民的“皇民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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