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二、密談(下)[第3頁/共4頁]

“三是排他性條目,換句話說,就是在合作年限內,專屬撰稿人的統統文學作品必須在《耕耘》雜誌上頒發。除非顛末雜誌社答應,不得在其他刊物或報紙上頒發,也不得自行或受權結集出版。四是獎懲條目,這主如果針對專屬撰稿人主觀歹意違約而設立的,大多數環境下是降落稿酬標準。少部分是耽誤合作年限、補償雜誌喪失等。當然,詳細條則內容能夠在簽約時詳細談。不知江同窗另有甚麼疑問?”

他們越急,江水源感覺本身就越不能急:“我也很想趁此機遇與貴社簽訂合作計劃,隻是我明天上午寫了三個小時作文,現在頭昏腦漲的,思惟都不太清楚,對於各種和談條則也是一知半解。在這類環境下參議合作計劃,恐怕不太合適吧?並且我現在才14週歲,屬於限定民事才氣行動人,就算現在簽訂了合作計劃,也需求法定代理人追認。與其如此,倒不如我和我父母商討以後再決定簽不簽,省獲得時候費事。你們感覺呢?”

“當然!”

郭四明嗬嗬一笑:“先讓我猜猜他們給你開出的稿酬標準是多少,千字800元?1000元?還是1200元?當時他們給我開出的價碼是千字500元,但實際上,除了開首幾次拿到這個標準外,以後很長一段時候拿到的都是千字200元乃至更低,啟事是不敷正式頒發程度,未能如此完成合約規定任務。但是這些文章厥後還是連續登載出來了,反應也很好。你是聰明人,應當不難想通此中的樞紐吧?”

方泉略略有些難堪,接著說道:“雜誌社在培養新人、推介作家過程中做出大量儘力,為了保障專屬撰稿人軌製的履行和實在庇護雜誌社的好處,我們確切會在和談中規定一些強迫條目,首要包含以下四個方麵:一是任務條目,即簽訂和談以後。專屬撰稿人有任務共同雜誌社停止各種鼓吹、簽售等活動;二是年限條目,培養作家是個耐久的過程,在此過程中雜誌社支出很多。居功甚偉。為製止呈現作家成名後一腳把雜誌社踹開、讓雜誌社血本無歸的環境,普通在簽約之初就規定合作年限。比如八年、十年。

郭四明笑道:“隱士奪六合造化之功,有鬼神不測之妙,想曉得你住哪兒還不簡樸,掐指一算就瞭然於心。如何,不歡迎我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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