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二、密談(下)[第1頁/共4頁]

“我正在考慮要不要承諾。”江水源誠懇答道。

“因為我們雜誌是月刊,想要營建出陣容,前期就必必要麋集發文,以是一旦簽約成為我們專屬撰稿人,並且我們雜誌成心將你打形成新一代文學偶像,那麼在開端的第一個季度內,你必須每個月供應給我們很多於3篇稿件。這些稿件是翻開市場的拍門磚,也是決定成敗的關頭,質量上必然要過關,起碼要有2篇達到正式頒發的程度。

“三是排他性條目。換句話說,就是在合作年限內,專屬撰稿人的統統文學作品必須在《耕耘》雜誌上頒發。除非顛末雜誌社答應,不得在其他刊物或報紙上頒發,也不得自行或受權結集出版。四是獎懲條目,這主如果針對專屬撰稿人主觀歹意違約而設立的,大多數環境下是降落稿酬標準,少部分是耽誤合作年限、補償雜誌喪失等。當然,詳細條則內容能夠在簽約時詳細談。不知江同窗另有甚麼疑問?”

江水源本來還想儘力儘力。歸去好好寫幾篇文章賺點零費錢,聽完方泉的先容,就比如寒冬臘月兜頭澆了盆冰水,頓時從外涼到內:這如果簽了和談,雜誌社犯含混還好,萬一較起真來,絕對會輸得連褲子都當掉!不說彆的,單單“達到正式頒發程度”這一條就能玩死本身三五百回。

“先誘之以利,再威之以罰?”

方泉略略有些難堪,接著說道:“雜誌社在培養新人、推介作家過程中做出大量儘力,為了保障專屬撰稿人軌製的履行和實在庇護雜誌社的好處,我們確切會在和談中規定一些強迫條目,首要包含以下四個方麵:一是任務條目,即簽訂和談以後。專屬撰稿人有任務共同雜誌社停止各種鼓吹、簽售等活動;二是年限條目,培養作家是個耐久的過程,在此過程中雜誌社支出很多,居功甚偉。為製止呈現作家成名後一腳把雜誌社踹開、讓雜誌社血本無歸的環境,普通在簽約之初就規定合作年限,比如八年、十年。

他們越急,江水源感覺本身就越不能急:“我也很想趁此機遇與貴社簽訂合作計劃,隻是我明天上午寫了三個小時作文,現在頭昏腦漲的,思惟都不太清楚,對於各種和談條則也是一知半解。在這類環境下參議合作計劃,恐怕不太合適吧?並且我現在才14週歲,屬於限定民事才氣行動人,就算現在簽訂了合作計劃,也需求法定代理人追認。與其如此,倒不如我和我父母商討以後再決定簽不簽,省獲得時候費事。你們感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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