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共享有。冇有插手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能夠豆割利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能夠伶仃享有著作權,但利用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團體的著作權。
(三)音樂、戲劇、曲藝、跳舞作品;
(三)點竄權,即點竄或者受權彆人點竄作品的權力;
(六)為黌舍講堂講授或者科學研討,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頒發的作品,供講授或者科研職員利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第四節權力的限定
第二章著作權
第一節著作權人及其權力
第十七條受拜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拜托人和受托人通過條約商定。條約未作明白商定或者冇有訂立條約的,著作權屬於受托人。
(一)作者;
著作權屬於法人或者不法人單位的,法人或者不法人單位變動、停止後,其作品的利用權和獲得酬謝權在本法規定的庇護期內,由接受其權力任務的法人或者不法人單位享有;冇有接受其權力任務的法人或者不法人單位的,由國度享有。
(二)時勢訊息;
第二十二條在以下環境下利用作品,能夠不經著作權人答應,不向其付出酬謝,但該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稱呼,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遵循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力:
(五)電影、電視、錄相作品;
本國人在中國境內頒發的作品,按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和談或者共同插手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 受本法庇護。
(八)計算機軟件;
第二十一條百姓的作品,其頒發權、利用權和獲得酬謝權的庇護期為作者畢生及其滅亡後五十年,停止於作者滅亡後第五十年的十仲春三十一日;如果是合作作品,停止於最後滅亡的作者滅亡後的第五十年的十仲春三十一日。法人或者不法人單位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不法人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其頒發權、利用權和獲得酬謝權的庇護期為五十年,停止於作品初次頒發後第五十年的十仲春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頒發的,本法不再庇護。電影、電視、錄相和拍照作品的頒發權、利用權和獲得酬謝權的庇護期為五十年,停止於作品初次頒發後第五十年的十仲春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頒發的,本法不再庇護。
以上規定合用於對出版者、演出者、灌音錄相製作者、播送電台、電視台的權力的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