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花國在二戰的時候,把在花國的倭國人全數關了起來,要說這不是冤枉好人嗎?但花國為甚麼要這麼做啊?不還是為了庇護花國的好處嗎?

比如辛普森案,辛普森的老婆和一個餐館侍應生被人殺死在家裡,差人追蹤到辛普森,到了辛普森家門口,發明瞭他的越野車上有血跡,車道上也有血跡,還在他家的後園裡發明瞭一隻血手套,辛普森的手還受了傷,這類種跡象表白,辛普森有重高案牘懷疑,警方就拘繫了他。

這類平時欺負人的事情,不好去窺伺,如果把他抓起來,到時候狀師又會為他喊冤了。

好了,凶手不講人是他殺的,也不講他是如何殺的,差人想證明他犯法,隻能找證人,找物證。

提及來,外人覺得辦案非常簡樸,實際上龐大的很,要不然為甚麼有人會說證據不敷呢,之前常常接到小區業主的報警,差人到了以後,普通當作小膠葛措置。

而剛巧在這個時候,有一個小區產生了一起事件,這個小區的物業經理帶著保安毆打業主!

法律製定的目標第一是次序,需求庇護好人,打擊好人,其次纔是製止好人被冤枉,前一個目標如果不能實現的話,第二個目標就偶然義,好人都打擊不了,如何能夠再去冤枉好人?

出了這麼一個事情,如果是之前,那就是讓物業公司經理賠罪報歉就行了,業主並冇有受多大的傷,但是現在因為衝要擊物業辦理中存在的黑惡征象,這個事情就不能這麼措置了。

當然了,有人就會說,法治目標不是為了幫人脫罪,而是為了不讓無辜的人受冤枉,這句話說的很對。

綜合這些直接證據,統統的人都會思疑辛普森殺死了他的老婆,但是辛普森保持沉默,不交代任何環境,那就冇有直接證據證明他殺了人。

提及來有些事情就是一個正視不正視的題目,不正視,題目再大,也是小事,一正視,題目再小也就變成了大事。

張曉衛接到陳述,頓時安排建立專案組停止調查。

比如凶手殺人了,被差人抓到了,但他就是不講人是他殺的,一向保持沉默,他不講,差人冇有體例,法官也冇有體例,有的人就說,這就是人家花國的法治,多好啊。

這個事情當時有人報警,派出所的人出警了,把業主和物業公司的人帶到派出所停止調查。

如果辯方弱,比如辛普森請不起大狀師,那麼陪審團便能夠聽信公訴人的,但是如果他請了大狀師,大狀師又會講出另一個辛普森冇殺人的故事,陪審團在這個時候會聽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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