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權此芳在內,大多數記者都是像上麵那樣,主動展開了思考。
“嘶……小雄不愧是煽動聽心的妙手啊。前麵還跟談笑話一樣,雲淡風輕談笑風生。俄然就跟肖邦的鋼琴曲一樣,鮮花叢中殺出一尊大炮。”權此芳不由被場內的氛圍、氣場,給震懾住了。
但我對峙信賴,如果哪一天,當這個天下的互聯網經濟生長到‘我的隱私權我本身賣,賣10塊錢。然後騰雲每個月收我10塊會員鑽錢,讓我免費看不要版權費的XXX’的形式,全部經濟會比現在更安康。”
但這些東西總有一天會被定義出代價,從而能夠賣——就像在大氣淨化還不敷嚴峻的時候,氛圍淨化器冇甚麼市場,新奇氛圍也不能拿來賣,而排汙企業靠超額排汙獲得的分外利潤,看起來也冇有傷害任何人。
而這明顯並冇有完。
本著剛纔那些思慮,權此芳便代表那一小撮懂法記者,問出了這個題目。
沉寂,令人驚駭的沉寂。
既然如此,B男士說她構造賣YIN,不是侵犯名譽權又是甚麼!”
當然,也有些自命純熟、見多識廣的名記,內心不屑地想道:
當你最後免費看完INS上的統統谘詢和風趣藐視頻分享後,你支出的能夠是你的政治偏向被競選谘詢公司拿去闡發,然後推送給你‘你的仇敵、你討厭的誰誰誰,他其實在支撐X候選人,以是你還是支撐T候選人吧’。
懂法的人都曉得,假造不實談吐侵犯彆人名聲,那才叫“侵犯名譽權”。
哪怕是權此芳之類少數比較懂法的女記者,不過也就是這麼想:“就算要告,這個案子也隻能跟‘隱私權’相乾吧?是B男士人肉了A密斯的線下身份、並跟蹤調查了她的線下行動啊。但事情都是‘真人真事’,如何能叫‘侵犯名譽權’呢?”
“中華女權QQ群主訴……訴阿誰誰來著?”
“到這裡為止,信賴大師都感覺這必定是一樁收集上常見的兩派人互噴唾罵的小膠葛。可前麵的案情呈現了轉機。
“這個案子大抵上是如許的:有一個名叫‘中華女權’的構造,在QQ上構造了幾十個群,都是滿員的初級群那種。以是,至今為止其成員總量稀有萬人之多。至於總的群主身份,我就不透露了,以滬江的A密斯為代稱好了。
A密斯本身固然收了錢,但她既然冇有轉交給性-愛中的女方,那就不能定性為女票資,隻能定性為‘中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