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將鄭欣留在了門口,讓她給我放風,這一次出來我們籌辦齊備,不止帶了無線電,還配了槍。對於狼群,如何謹慎也不為過,前幾次的打交道奉告我,這些人都是殺人不眨眼的主。
按照我國刑法規定,第三百零二條:盜竊、欺侮屍身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束。
跳過牆,我摸著黑走到了屋子前,剛好這個時候一片烏雲遮住了月光,隱去了我的身形。
我的內心在指責本身,因為我的重視力全都被集合在了火化場一案的事情上,從而忽視了其他的事情。
當時我還派人去清查,但是一無所獲,可現在想起來,方經理的父母和當日的季佳玲的父母身形很像。或許春秋有差異,但是這個天下上有一種奇異的技術,叫做易容。
“如何不成能!”我諦視著火線,雙手緊握方向盤,心中卻不平靜。
“不對!”我俄然想到了一件事,曾經在江城醫科大學時,季佳玲的父母也是兩位白叟!
狼群構造已經消逝了很長時候,十一號的呈現更像是一個不測,背後也冇有查到狼群構造的蹤跡。可惜的是,十一號在被送到病院的第三天就呈現了器官衰竭的狀況,在第五天就放手人寰。
範濤見到被搬空的辦公室,長大了嘴巴,還是不明鶴產生了甚麼,但見此他也明白,方經理恐怕是出版了。
走進屋子,細心翻找了一通,甚麼線索也冇有發明。這間屋子除了被褥以外,連一張紙都找不到,看模樣應當是被人特彆打掃過。西側的屋子也是如此,桌子上落了薄薄的一層灰塵,看模樣仆人已經分開了好久。
彙報前我重新將案情的記錄看了一遍,包含兩次審判方經理的時候,畢竟抓錯人這是我的失誤,我該當承擔任務。
前次我和鄭欣來不過幾天前,看模樣,從那今後兩位白叟就分開了。隻是我很迷惑,兩位白叟是本身分開的,還是被方經理轉移了。
送走了方經理,我將案情重新清算一份,籌辦彙報給局長。我也不曉得林處長去了那裡,這都一週多了,還是冇有返來。
我早就思疑方經理有題目,隻是冇想到他不是和案件有聯絡,而是和狼群構造有聯絡。
歸去的路上,我一言不發,車內墮入了詭異的沉寂中。最後還是鄭欣突破的沉默,她安撫我說方經理必然能抓到,現在都會這麼多的監控攝像頭,想找一小我太輕易了。
關於這一點,我冇法承諾他,猥褻屍身一樣是一種罪。欺侮屍身罪,是指以透露、猥褻、毀損、塗劃、踩踏等體例侵害屍身的莊嚴或者傷害有關職員豪情的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