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4章 失去的六年(5)[第1頁/共3頁]

審判長看向被告狀師:“被告代理人,是否需求彌補證據或證人。”

劉嗣傑:“喜好。”

被告狀師:“你父親劉書勤平時對你如何樣?”

審判長:“法警拿上來。”

被告狀師:“尊敬的合議庭,被告之以是將孩子帶走,是因為被告在此之前數次禁止被告與孩子的見麵。比方被告去黌舍要求見孩子,被告報了警,不讓被告與孩子見麵。比方被告去被告家中要求見孩子,被告的父母讓小區保安擯除被告……諸如此類的事情太多了,被告忍無可忍之下,纔將孩子帶走。並且帶走孩子的當天,被告打電話向警方報備,警方也去現場體味了環境,報警回執可見我方證據目次一。”

證據質料二是劉書勤將兒子帶走那天,於麗報警的回執。

“被告和被告仳離時,孩子的扶養權判給了被告,可被告卻在孩子七年後,擅自將孩子帶走藏匿,並禁止孩子與被告見麵,乃至是一通電話,導致被告在隻要的六年時候裡,再也冇見過孩子的麵。此行動不但違背了仳離時的訊斷,並且報酬分裂了孩子與母親之間的親情,侵犯了我被告的品德權。”

被告狀師:“你喜好現在的黌舍嗎?”

寧稚:“她的錢都是男人給她的臟錢——這句話是甚麼意義呢?”

劉嗣傑恨恨看向於麗:“她不愛我!她不配當我的母親!以是我跟她不熟!”

於麗氣得渾身顫栗,衝動道:“不是如許的!兒子,不是如許的!”

審判長看向被告席:“被告代理人,另有冇有題目需求扣問證人的?”

被告狀師:“你是甚麼時候進入現在的黌舍就讀的?”

劉嗣傑:“爸爸和奶奶奉告我的!”

被告狀師:“冇有了審判長。”

劉嗣傑:“是爸爸和奶奶奉告我的!”

進入法庭調查環節。

新證據是於麗的學曆證明、狀師資格證、近三年的支出流水和經手案件。

劉嗣傑:“因為我恨她!我不想穿她買的衣服!我不想用她任何東西!她的錢都是男人給她的臟錢!我不要!”

劉嗣傑:“她和男人睡覺!男人纔給她錢!她的錢是臟錢!賣身的錢!”

劉嗣傑:“我爸說,我的戶口不在本地,我媽分歧遷過來,冇有黌舍情願領受我,我能夠上不了初中了。我想上學,我哭著求他,他為我找了黌舍寄讀。”

於麗的目光隨之看向證人席,放在桌上的手,捏緊成拳,口裡小聲喊著“兒子”。

劉嗣傑:“我現在讀月朔放學期,成績在班級前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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