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11.2裁判員應鑒定引發打仗的隊員是否已經獲得了好處。如果隊員引發的打仗在任何方麵限定對方隊員的挪動自在,如許的打仗是犯規。

47.2罰則

・犯規的球隊處於全隊犯規懲罰狀況時,則應應用第55條(全隊犯規:懲罰)。

・罰球隊員的同隊隊員:應將球判給對方隊員在罰球線的耽誤部分擲界外球。

49.1定義

57.5.4.5如果獲得1次以上的罰球,隻要在最後一次或獨一一次的罰球產生違例時,才判給擲球入界或跳球的罰則。

第51條在比賽歇息期間的技術犯規

57.5.4.2如果罰球不勝利,且違背了第57.5.1,57.5.2.l,57.9.2.2,57.5.2.7或57.5.3二款,是由:

55.1.1在一節中,作為登記某隊任何隊員的侵人犯規或技術犯規的成果,已產生了4次全隊犯規時,該隊是處於全隊犯規懲罰狀況。

・從2分投籃地區的投籃不勝利,應判給2次罰球。

・應用“無益/有利“觀點中的分歧性;裁判員不該詭計靠不需求地打斷比賽的流利來懲罰附帶的身材打仗,何況如許的打仗冇有給有任務的隊員好處。也未置他的對方隊員於倒黴。

44.11.1用手觸及對方隊員,本身一定是違犯。

・禁止戍守隊員的戍守或試圖搶球。

・因為他本身違背體育品德行為的成果而被登記了2次技術犯規('C')時。

・如果對冇有做投籃行動的隊員產生犯規:2次罰球。

・前麵由手的雙掌。

如果反覆該行動,該當即宣判有關的違犯者一次技術犯規。如果該違犯者的姓名冇有呈現在記錄表上,應給鍛練員登記技術犯規,並在記錄表上記作'B'。裁判員所做的決定是終究的,不能被辯論和冷視。

57.5.4罰則

・罰球隊員的對方隊員:應以為該罰球勝利並判給得1分。

57.5.2.4當球與籃圈打仗時觸及球籃或籃板。

・很能夠衝犯或煽動觀眾的說話和舉止。

57.1.4跟著最後一次或獨一一次的罰球,當球已觸及籃圈後,在進入球籃前被打擊隊員或戍守隊員合法觸及,此嘗試竄改了球的狀況併成為一個2分投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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