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4章 聯合破案[第1頁/共3頁]

“分歧點有以下幾點,固然兩起案件的作案時候都是在職員少活動的時候段,但嚴格算起來倒是一起案件產生在早上而另一起在深夜。第二點是固然兩個犯法現場都貧乏監控,但地點的漫衍卻有所分歧,一個是在城東郊區的出租屋片區,而另一個則是在闊彆都會的海邊。第三點是犯法現場的轉移,第一起凶案凶手並冇有挪動屍身,而第二起案件凶手卻有了搬運屍身的行動,而懸屍地點和中間現場相隔了一片海疆。值得重視的是,凶手是將屍身從不輕易發明的處所搬運到了現眼的位置,並且吊掛起來。第四點作案伎倆,固然兩起凶案的作案伎倆非常類似,但第一起案件死者的滅亡啟事是扼死,第二起案件的滅亡啟事是急性失血性休克滅亡。第五點是現場的線索,前一起案件的現場除了三枚不完整的足跡以外,並冇有發明其他的陳跡。而前麵的案件則留下了大量的線索,除了最較著的足跡,另有被措置過的精液,繩索的打結體例等等。第六點是強姦的次數分歧,第一起受害人被強姦了一次即殛斃,而第二起受害人被強姦了多次,並且凶手曾經對受害人曾經有過囚禁的行動。”

帶頭的恰是局長趙逸雲,另有就是刑隊的法醫部科長,刑偵隊隊長和副隊長。

蕭峰市公安局的刑偵副隊長看了看卷宗,問道:“能夠從死者的胃內容物來推斷出死者生前吃過甚麼嗎?”

出於尊敬,王局也自但是然地參與到案件的偵辦中來,作為我們市局批示的第一把手。

“綜合兩個案件來講,不異點有以下幾點。一是死者的春秋都是在23歲,身材樣貌都姣好。二是凶手作案的時候一個在早上的五點到六點,一個是在淩晨的一點到兩點,能夠總結為兩個時候段都是職員活動度相對來講是比較少的。彆的是犯法現場,兩起案件都貧乏監控,並冇有拍下犯法懷疑人的身影,也都冇有目睹證人。另有就是現場留下的鞋底斑紋,固然第一起凶案的足跡不齊備,但從提取到的不完整足跡來看,凶手兩次作案時所穿戴的鞋鞋底紋路是一樣的,並且鞋質較新。最後凶手的作案伎倆,一樣是慘無人道,都是先奸後殺,最後都割去了死者的乳房。”

李飛說完以後,會場溫馨了下來,蕭峰市的刑偵隊員都在當真的瀏覽起案件的卷宗來,臨時補功課的另有一貫措置行政事件的王局。

“這是就是中間現場和懸屍現場,我們在現場提取到完整的足跡,萍蹤顯現鞋碼為43碼,斑紋和‘10。2姦殺案’幾近是不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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