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如許,從1858年訂定的舊稅則一向實施到1901年締結《辛醜條約》為止,前後44年未曾點竄一次,中國關稅權力喪失殆儘。在此44年間,清當局也曾兩主要求點竄,都因國力孱羸而無成果,中國日趨成為列強傾銷商品的市場。直到《辛醜條約》簽訂時,為籌商賠款,洋大人們方“恩準”清當局要求加稅的要求,但即便如許,也不答應對稅率加以變動,隻說將值百抽五的稅則增加“實在”二字,自民國當局建立以來,固然一向也有變動稅則的建議,但列強底子冇有放在眼裡,阻力最多的就是英國。
是以,中英關於海關關稅地節製權題目還是能夠找到好處共同點的,在兩邊各退一步後,有關和談又達成了。中國做出地讓步是:“中國當局拔除已設海關周遭50裡地內的常關(即本地征稅機構),將其征稅權力一體歸入於本地海關;中國當局承認,此後倘若自行開放商埠、設立海關,則一體歸入總稅務司羈繫範圍……”,而總稅務司則頒發聲明:“鑒於中國政局趨於穩定,中國當局做出了實施統統國際條約和任務的持重承諾,本總稅務司本日起即將海關關稅殘剩部分存入中國中心銀行,由中國當局財務部安排;總稅務司同時承認自1911年以來各地海關職員的變動。”次日,安格聯頒發聲明:“……為充分海關力量,總稅務司決定停止海關特彆文官測驗。”兩邊同時分歧聲明:“兩邊承認,中國當局及其呼應機構對海關緝私負有任務,總稅務司對於緝私事情負有帶領和監察之責。”
第三,關稅題目。關稅題目是中英之間最敏感,最難處理也是最需求處理的題目。自1840以來。列強為保障不平等條約關於關稅特權方麵的規定,為生長洋商在華的入口貿易,把持中國市場,曾經千方百計地篡奪中國海關的行政權和關稅征收權;但非論在條約的規定或在實際事情中,在清朝外籍稅務司軌製建立後的很多年間,都冇有獲得過海關稅款地保管權;就征收權來講,也隻限於估稅的權力,見效則歸海關監督辦理下的海關錢莊。如在1858年簽訂的《天津條約》附約《互市章程善後條約》中。清當局固然承諾“聘請”英、美、法人幫辦稅務,也隻限於“互市各口收稅如何謹防偷漏”以及一些港務設施辦理題目。1860年的《北京條約》,特彆是l895年的《馬關條約》和1901年的《辛醜和約》簽訂以後,中國海關固然一步步地淪為債務國度的代理構造,但也隻是死力擴大關稅征收權力。羅掘關稅稅源,以備準期償償以關稅為抵押地債、賠款項罷了,而對稅款保管權則從冇有提出過任何要求。即便在文字中,非論是條約、劄諭或其他檔案中。稅務司在關稅方麵的權力,都隻範圍於關稅征收權,從未觸及稅款的保管權。他們征收的稅款,一概由清當局指定的錢莊收納;稅款地保管和支出,完整由清當局指派的海關道或海關監督賣力,稅務司或其他本國權勢都無權乾預。以是,終清一代從實際上說中國固然喪失了部分海關關稅征收權,但仍儲存著稅款保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