隻見他將那張省公安廳政治保衛處簽發的證明,折了兩折,手一彈,嗖的一聲,扔向了餘中豪。
解鈴還須繫鈴人,誰發的槍誰纔有權力收回,連餘中豪也不敢脫手收向天亮的槍。
餘中豪忍著肝火,無法的笑了笑,“向天亮同道,我們隻是受命行事,請你共同一點好不好?”
餘中豪頓時明白了向天亮的意義,這個臭小子叫真了,他從速衝兩位火伴使了個眼色,本身率先拿出了事情證。
餘中豪差點為之氣結,但他得忍著,向天亮現在還是同道,對同道總歸要客氣一點的。
問題不在於向天亮的身份有多特彆,而在於他照顧的那把佩槍,其持槍證是省公安廳政治保衛處簽發的。
向天亮的“不利”,和邵三河大不不異。
同邵三河和向天亮一樣,給向天亮的“規定”地點,也在南河縣武裝部接待所。
歸正要“出來”了,玩一把又有甚麼好怕的呢。
“那麼,你交槍,我寫個收據。”
這就是雙規,在規定的時候和規定的地點,向構造交代本身的問題。
第三個弊端比較隱晦,沒有經曆的人還真看不出來,證明的簽發日期是明天,這沒有問題,問題是寫證明的人有點畫蛇添足,在年代日的落款以後,竟然還寫著“本日,十五點三非常簽發”,這問題就大了,現在是下午十六點二十二分,從省會到濱海間隔四百多千米,沒有高速公路,乘車需求十二個小時以上,即便是坐飛機,七轉八轉的也要三個小時,就是開著直升飛機,也不成能在五十二分鐘內從省會趕到濱海,略加推理便可得出判定,要麼是寫錯了,要麼是到濱海今後才填上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