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該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四條伉儷兩邊都有各用本身姓名的權力。
伉儷對婚姻乾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商定,對兩邊具有束縛力。
(三)遺言或贈與條約中肯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扶養教誨的繼後代間的權力和任務,合用本法對父母後代乾係的有關規定。
(一)重婚的;
第二十條伉儷有相互扶養的任務。
(三)婚前得了醫學上以為不該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實施打算生養。
(四)未到法訂婚齡的。
養後代和生父母間的權力和任務,因收養乾係的建立而消弭。
第十五條伉儷兩邊都有插手出產、事情、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在,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定或乾與。
第三條製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乾與婚姻自在的行動。製止借婚姻討取財物。
第二十六條國度庇護合法的收養乾係。養父母和養後代間的權力和任務,合用本法對父母後代乾係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伉儷在婚姻乾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以下財產,歸伉儷共同統統: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父母和後代有相互擔當遺產的權力。
第二十九條有承擔才氣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滅亡或父母有力扶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任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承擔才氣的弟、妹,對於貧乏勞動才氣又貧乏餬口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任務。
第十六條伉儷兩邊都有實施打算生養的任務。
一方不實施扶養任務時,需求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力。
第二十四條伉儷有相互擔當遺產的權力。
不直接扶養非婚生後代的生父或生母,該當承擔後代的餬口費和教誨費,直至後代能獨立餬口為止。
(二)出產、運營的收益;
第七條有以下景象之一的,製止結婚:
伉儷對婚姻乾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商定歸各自統統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曉得該商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統統的財產了債。
第十八條有以下景象之一的,為伉儷一方的財產:
第三十便條女該當尊敬父母的婚姻權力,不得乾與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餬口。後代對父母的扶養任務,不因父母的婚姻乾係竄改而停止。(未完待續。)
第一條本法是婚姻家庭乾係的根基原則。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