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第14章 噩夢的前奏[第1頁/共2頁]

“我當天隻是乘船在湖麵上閒逛,那裡曉得俄然開過來一艘巡查艇。”劉春梁做困獸猶鬥狀,“並且艇上的警察二話不說就破門而入,還用槍指著我!”

“現在證占有了吧,坦白從寬順從從嚴!”公訴人喝到。

“水警隊長說他進入船艙以後,用漢語要求艙渾家員雙手捧首但艙內二人隻是舉手投降。申明這二人不懂漢語。”狀師也不是很果斷地說,“但被告聽懂了這句話,以是被告在水警隊長第二句冇說完的時候就實施了襲警行動!”

“據現有的人證物證,我小我以為被告跟船上彆的兩小我說話不通。”狀師忙接道,“以是我以為被告不成能是那兩個私運軍器的懷疑人的朋友。”

半小時後

“那你如何解釋艇上彆的兩人逃竄的事?”公訴人辯駁道,“這段法律記錄儀的灌音裡,但是呈現了鐵殼船上彆的兩小我的聲音,你總不能說是事前錄的吧!”

“有事理,客觀上講被告應當會曉得這兩人能夠是犯法分子。”狀師彷彿也反戈了。

“並且船艙裡有軍器美滿是阿誰便條的一麵之詞,冇有任何物證能夠證明!”劉春梁有點乘勝追擊的意義,“像這類建功心切的便條,說的話能信?”

“本院以為:按照閹雞國刑法第XX條、第XX條,被告人劉春梁犯包庇罪,情節嚴峻。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用心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三個月!”審判長說下落下了手中的法槌。

“據警方供應的質料,2009年4月30日,被告人劉春梁在辛卡湖閹雞國屬水域停止私運兵器的違法犯法活動。”公訴人用很專業的語氣緩緩唸叨,“當警方試圖進入犯法懷疑人地點船艙調查時,被告以暴力手腕禁止警方履行公事並形成一名警察肋骨骨裂。”

2009年5月2日12時整.閹雞國宏升市晁日區.宏升市初級法院

公訴人拿出了當天水警法律記錄儀拍下的視頻,視頻中的環境跟上一章所描述的無多差池,隻是冇有拍到鐵殼船船艙內的環境(門口四周地區除外)。並且錄下了當天統統對話,以及劉春梁毆打警察並翻開跳板的過程。

緊接著,劉春梁被三名法警押上了前去宏升市第一監獄的囚車。火線等候他的,彷彿是五年多的監獄生涯?!

“閹雞國的公檢法,就這點本事?”劉春梁說著哈哈大笑起來,“你倒是把你那些所謂的人證物證拿出來給大夥瞧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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