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章 京華十六條[第1頁/共3頁]

這份高務實口中的《全麵合作條約》,自從明天莫茂洽被迫簽訂,很快便被升龍城的大小官員們知悉,乃至官方都有很多人聞聽得一鱗半爪、三言兩語。

細則不必多說,簡而言之,就一句話:莫茂洽都統使今後能夠“垂拱而治”了,因為政事已經一決於京華!

第八條,安南都統司轄區內,京華個人所設之病院、商行、黌舍等,概允其地盤統統權,該統統權與安南人分歧,永無刻日限定。

第四條,安南都統司承諾,為生長本都統司經濟民生,京華個人可於本司肆意轄地開設商行、工廠、港口等,安南都統司對其征收的稅率同必然為百分之一。

他信賴高務實必然能想明白這此中的事理。

第七條,安南都統司之首要行政機構,須聘請有力之明人,充為政治、財務、軍事等各參謀。

朱翊鈞要不要擔憂京華失控呢?

第九條,京華個人駐安南都統司轄區內的一應辦事職員,均免於安南科罰,如其確切觸及殺人、擄掠、淫邪等惡性案件,可由都統司彙集證據並要求與京華個人設立結合調查組及結合審判庭措置,安南都統司不得自行緝捕、羈押、審判。

他們把這個《全麵合作條約》簡樸地稱之為“京華十六條”,暗恨不已,氣憤萬千,但卻無人敢宣之於口。

第五條,安南都統司承諾,京華個人享有於本司轄區內自在采辦地步、山林及其他地盤之權力,其地盤附著物如水稻、林木、礦產等,均由京華個人享有,其一應出產所需交納之賦稅,一概按百分之一計算。

而高務實也很抓緊時候,收到聖旨的第二天,“京華十六條”就問世了。

當然,莫茂洽是必定冇膽量問的,自他以降,安南也冇有人敢問。

用詞看起來倒是非常客氣,又是“友愛合作”,又是“全麵合作”,說得跟真的似的。

第十一條,為保障安南之安靖,安南都統司承諾,大明帝國廣西黃氏土司之狼兵,可於安邦、京北、山南、外清化四宣撫司之地隨便駐紮。

第六條,安南都統司允準,因租借和談,乂安、順化、廣南等地區之地步、林木、礦山等,凡屬無主之地,皆由京華團體裁定歸屬或自行占有,如未經京華個人同意,一概不準以都統司名義準予外人占有、利用或開采。

第二條,安南都統司承諾,凡安南都統司轄區內並其本地一帶地盤及各島嶼,不管何項項目,在未經京華個人同意之前,概不讓與或租與大明帝國以外的肆意彆國或彆權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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