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黃孟宇冇答話,隻用眼神表示了一下劉平,劉平則上前恭恭敬敬隧道:“回高侍讀的話:每一杆火器都有編號,不過京營三大局出產的火器,編號首字均分歧,處所各局所產的編號形製也分歧。您現在瞥見的這杆,乃是京師兵仗局於嘉靖年間所產,開首首字均是‘勝’字,如果是軍火局在嘉靖年間所造的話,首字是‘電’。如果隆慶年間所產,兵仗局是‘威’字打頭,軍火局是‘英’字打頭。”
而製造火器火藥所必須的原質料如硝石等物,朝廷也加以嚴格節製。起首,在產硝石的省分設立廠局實施官賣,不準擅自煎硝,違犯者嚴加定罪。其次,是嚴格節製硝石的暢通。對於運硝磺發賣的販子,當局都發給商引,這些商引由各省火器製造局的長官如撫、院、兵道等開具,上麵寫明本局所用硝磺數量,才準商販征稅販運,其他官方檔案一概不準利用。為了製止販子與倭寇相同,還命令海禁,不準閩廣等地的商船上有硝磺,查到後從重定罪。
遵循劉平所述,大明的火器出產的確是遭到國度的嚴格節製的:“凡軍火,除存操備之數,其他皆入庫一一不準私製”。固然永樂十二年朝廷曾命令天下都司衛所各置局,製造軍火,但這隻限於普通的冷兵器。
嘉靖四年,令遼東自造毒火飛炮。十三年,令山西自造一些火器。不過對於處所衛所製造的軍火,隻準出產一些手把銅銃和城堡所用的大將軍炮等,如有喪失或需求加添,處所官員還必須奏明,才淮自造。同時製造出的火器還要製止彆人盜竊或學習:“密切關防,不準泄式樣,違者重罪。”
黃孟宇見機得快,假裝冇瞥見高務實的環境,興沖沖地伸手把那杆三眼銃拿了起來,伸手放在高務實麵前笑道:“高侍讀您看,這杆三眼銃是……”他說著本身也把頭靠近了三眼銃,細心看了一下道:“勝字四萬三千六百七十四號——劉平,這個編號應當是哪一年的?”
高務實聽到此處,倒是有些不測,本來海禁還跟這個有關?
高務實點了點頭,心道:看來這辦理軌製並不是很糟糕啊,都編號到每一把手銃了。
僅僅半個時候以後,高務實已經在黃孟宇的帶領下來到大同城內的槍支堆棧。
而對於火器,處所上是一向製止製造的,“凡火器,係內府兵仗局掌管,在外不準成造。如“正統六年,邊將黃真、揚洪要求在宣府獨石設立神銃局製造火器”,但朝廷以“火器外造,恐傳習湄泄,敕止之”。以是弘治之前,大明朝廷一向以軍火局和兵仗局仵為首要的火器出產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