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導火之索(一)[第1頁/共3頁]

英國駐廣州代理領事巴夏禮向兩廣總督葉名琛抗議,要求放還海員及報歉,並要求移辦千總。事件後2天(10月10日)葉名琛承諾放出9人,巴夏禮拒收。10月16日英公使包令照會葉名琛:

清鹹豐三年、法國上帝教神甫馬賴潛入廣西西林縣,披著宗教外套,停止侵犯活動。他接收地痞地痞入教,勾搭本地官府和土豪,逼迫群眾,強姦婦女,無惡不作。並放縱包庇教徒馬子農、林八等無端在鄉間起釁,停止搶擄****,肇事多起。他們作歹多端,而又清閒法外長達3年之久,激起本地群眾極大氣憤,上控省大吏。六年一月二十四日(2月29日),新任西林知縣張鳴鳳按照村民控呈,調查據實後,將馬賴及犯警教徒共26人拘繫歸案,依法判處馬賴及犯警教徒2人極刑,其他彆離論罪懲罰。

中法《黃埔條約》第二十三款規定,“法蘭西不管何人,如有犯此例禁,或越界,或遠入本地,任憑中國官查拿,但應解送近口法蘭西領事官收管;中國官民均不得毆打、傷害、虐待所獲法蘭西人,以傷兩國和好。”中國把馬賴正法,違背了應把逮捕的法國人解送領事的條約任務。遵循法度公理優先的法律觀點,中國無疑理虧。

何況到如許的境地了,還在府中扶乩,郭嵩燾微微嘲笑,“如果能在廣州處理便好,總不能再和先帝爺一樣,鬨到北邊去。”

世人又唏噓不已。

葉名琛和何桂清同為總督,免不了有著物傷其類的懊喪意味,葉名琛悄悄咳嗽一聲,把話題轉了過來,雙眼似若偶然地盯著郭嵩燾,撫須說道:“伯琛,倒是還來得及問你的差事,皇上讓你來廣州的意義是?”

1854年,英國當局援引中法《黃埔條約》第三十五款:“兩邊如有應行更易章程條目之處,當就互換章程年代,覈計滿十二年之數,方可與中國再行籌商”以及中英《虎門條約》中的“最惠國報酬”條目,但願續十二年之約,以簽訂對英國更加無益的新約。見英國人要求修約,而美國和法國也要求修約。但清朝官員(特彆是兩廣總督葉名琛)一味敷衍對付,互諉其事。見續約有望,三國公使憤激。同時,互市港口中國官民和“洋人”間的摩擦,也一向是清廷和西方列強牴觸的本源之一。

意即英國動武之意已非常較著,也彆有所求。10月21日巴夏禮遣人奉告葉名琛:“越****中不踐約,即攻城。”並要求24小時內答覆。葉名琛雖承諾放還全數12位海員,但以未扯下英國國旗回絕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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