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條為製止侵權行動,在證據能夠滅失或者今後難以獲得的環境下,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力人能夠在告狀前向群眾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說話筆墨轉換成另一種說話筆墨的權力;
(五)複製權,即以印刷、影印、拓印、灌音、錄相、翻錄、翻拍等體例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力;
著作權人能夠全數或者部分讓渡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力,並遵循商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酬謝。
第五十條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力人有證據證明彆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力的行動,如不及時製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遭到難以彌補的侵害的,能夠在告狀前向群眾法院申請采納責令停止有關行動和財產保全的辦法。
(十三)攝製權,即以攝製電影或者以近似攝製電影的體例將作品牢固在載體上的權力;
(二)其他遵循本法享有著作權的百姓、法人或者其他構造。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當事人不實施條約任務或者實施條約任務分歧適商定前提的,該當遵循《中華群眾共和百姓法公例》、《中華群眾共和國條約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承擔民事任務。
(十二)資訊收集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體例向公家供應作品,使公家能夠在其小我選定的時候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力;
(一)未經著作權人答應,複製、發行、演出、放映、播送、彙編、通過資訊收集向公家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點竄權,即點竄或者受權彆人點竄作品的權力;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體例向公家供應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力;
(一)頒發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力;
(八)展覽權,即公開擺設美術作品、拍照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力;
(一)筆墨作品;
第九條著作權人包含: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拍照、電影和以近似攝製電影的體例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力;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力人答應,用心避開或者粉碎權力報酬其作品、灌音錄相成品等采納的庇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力的技術辦法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